买房事件大事,对于老百姓来说,集合三家人的钱包买套房子,容不得马虎。但有时候事与愿违,总有一些开发商有意无意的伤害着购房者。买房很累,遇到纠纷不但雷累,简直就是蹂躏后半生。
今天整理一些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的纠纷问题,让您有理可依,有例可寻。
一:房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
李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的面积为200平方米,但交房时发现,该房屋的实测面积只有195平方米。
问:李某能否解除该合同?
答:不能。
【法理说明及法条链接】
若房屋的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较大,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若误差较小,买受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精装房交付质量问题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三、定金与订金一定要区分
黄某交付的“订金”只具有预付款性质,并非是“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小区配套与交付不符维权
周某在房地产开发商售楼处购房时,拿到的楼书载明了如下主要内容:小区配备有建筑面积达3.5万平方米的超大规模专有会所(含游泳馆,保龄球馆,餐饮娱乐,商务中心等设施)、5500平方米的超大车库、7500平方米的绿地中庭花园、原装进口韩国现代电梯服务等。后周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内容。
问: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楼书中所载的内容?
答:应当履行。
【法律说明及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开发商反悔不愿卖房维权
2020年11月1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开发商将一套房屋出卖给王某,该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为400万元,全部款项在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开发商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与王某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21年2月1日前交付房屋,后王某于2020年11月19日将全部款项付清,但开发商反悔不愿与王某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愿将房款退给王某。
问:王某与开发商之间是否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答:成立。
【法律说明及法条链接】
商品房认购书若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将其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定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无预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问: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
【法律说明及法条链接】
我国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若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名单可以认定有效。
买房我们不但要看房子怎么样,更要注意房屋买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合同,有时候一点点的不细心可能带来很大的麻烦。